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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規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吉建辦〔2020〕18號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控期間導致的損失和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合理分擔。

二、疫情防控期間確需施工的,所產生的疫情防控費計入工程造價。疫情防控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的費用,防護人工的費用和防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三、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予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四、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需施工的,施工企業應按照《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間建筑工程開復工指南》(吉建辦[2020]7號、14號)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規定組織施工。疫情防控措施及人、材、機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經濟簽證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因疫情防控導致材料價格重大變化,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方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五、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費另行計算,發承包雙方可自行約定趕工費的計算原則和方法。

六、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材、機市場價格的監控,及時調整并發布建設工程市場價格信息。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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